关注我们
首页 > 废弃栏目 > 信息公告

关于我院临床试验经费营改增后税率变动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6-01

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我院经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凡临床试验经费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后的各项附加税费按以下税率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原征营业税时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的计算方式为: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1-6%=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
例如:若某项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为10000元,则汇款金额为10000÷(1-6%=10638.30元。
现实行营改增方案后,我院推算出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1.067687=临床试验经费含税额。
例如:若某项临床试验经费税后应得额为10000元,则汇款金额为10000×1.067687=10676.87元。
开具发票后,应缴增值税:10676.87÷(1+6%)×6%=604.35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4.35×7%=42.30
            应缴教育费附加税:604.35×3%=18.13
            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税:604.35×2%=12.09
 
计划财务处
临床试验机构
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