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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异地工伤保险就医指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09-18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32号)、《关于开通第二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的通知》(粤社保函〔2022〕165 号)文件精神,我院现已开通工伤保险省内异地联网结算业务(试行阶段)。

省内异地工伤保险联网相关规定:

一、完成工伤认定并按规定备案登记的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时纳入联网结算范围:

(一)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省内地级以上市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

(三)长期驻外工作的工伤职工。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四)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规定

(一)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到参保地以外省内地级以上市就医的工伤职工进行省内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登记,可采取登陆粤省事、粤商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等线上途径或社保经办实体大厅现场办理。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二)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或长期驻外工作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进行省内异地就医长驻备案登记。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提交相应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所需材料请咨询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就医流程:

一、挂号前出示相关凭证交工作人员核验,确认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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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异地就医凭证中的《转诊转院申请表》及《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出具一个即可。

二、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规定的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挂相应科室进行治疗。

三、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结算。与认定部位或诊断不相关的治疗,工伤保险不予支付。若违规使用工伤保险待遇,我院将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予以追回并上报相关经办机构。

 

异地就医备案表(式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