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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医保就医指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23

一、门诊
        1. 参保人凭有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挂号。遗失或重制社保卡期间,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挂号。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2. 统一使用三大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上述三大目录之外的药品、材料、项目均需自费。
        3.  门诊统筹同一天同一专科只能挂一个号,且同一天不能超过两个专科号。
        4.  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
        5.  门特指引(离休等特定人员除外)
        (1)一类、二类门特“诊查费”按参保人普通门诊标准记账结算。
        (2)门特门诊诊次不记入每日普通门诊诊次累计,每诊次只能享受一种门特待遇。门特二级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3)一类门特可在具有一类门特项目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就医、记账结算。
        (4)二类门特仅可在申请的医院进行就医、记账结算(分裂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观除外,可在具有一类门特项目治疗资质的医院进行就医、记账结算)。


二、住院
        1. 入院须知
        办理住院手续时,须主动出示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未能出示有效证件前,按自费病人结算。参保人不得将证件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冒名使用者,医院有权暂扣证件、并向市直医保管理部门报告。
        2. 住院就医备案
        参保人(离休人员及特定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凭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身份证及入院通知书到各出入院结账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单位加具备案同意意见的,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记账结算。备案手续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出院前)完成。
        3. 按金
        入院时根据病情需交一定数量金额,作为不记帐一次性医用材料、超目录用药及自负比例的按金。
        4. 三大目录
        统一使用三大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上述三大目录之外的药品、材料、项目均需自费。
        5. 特殊材料备案
        参保人(离休人员以及特定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需办理特殊材料备案,流程如下:住院医生填写《省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 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 各出入院结账组—→ 登录市直医保系统—→ 备案—→经参保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确因急诊抢救等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办理特殊材料备案通过的,本次发生的该种特殊材料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记账结算。
        6. 出院带药
        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本次疾病病情所需,不超过7天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市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保障门诊备案及新生儿医疗待遇
        1. 生育保障门诊备案
        (1)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及我院产科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东川门诊二楼医保办公室办理。
        (2)每孕次只需备案一次。
        2. 新生儿医疗待遇
        (1)出生前已办理预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
        (2)出生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相关医疗费用应于参保后10天内给予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如办证前多次就诊的,应按就诊先后顺序办理补记账。
        (3)完成全部补记账结算前,不得发生其他记账费用。

      整理时间: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