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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就医指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23

一、门诊
        1. 参保人凭有效社会保障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挂号。退休后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回境内就医。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凭参保人身份证、病历和受托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手续,同时按省直医保要求上传受托人相片等资料。
        2. 统一使用三大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上述三大目录之外的药品、材料、项目均需自费。
        3.  门诊统筹同一天同一专科只能挂一个号,且同一天不能超过两个专科号。
        4.  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及门特待遇。
        5.  门特指引(离休等特定人员除外)
        (1)门特“诊查费”按参保人普通门诊标准记账结算。
        (2)门特只在申请的医院进行就医、记账结算。
        (3)门特已申请成功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向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门特门诊诊次不记入每日普通门诊诊次累计,每诊次只能享受一种门特待遇,属于相应二级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省直医保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

二、住院
        1. 入院须知
        办理住院手续时,参保人应出示有效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身份证,退休后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出示本人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未能出示有效证件前,按自费病人结算。参保人不得将证件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冒名使用者,医院有权暂扣证件、并向省直医保管理部门报告。
        2. 住院就医备案
        参保人(离休人员及特定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凭社保卡(含电子身份凭证)或身份证及入院通知书到各出入院结账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单位加具备案同意意见的,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记账结算。备案手续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出院前)完成。
        3. 按金
        入院时根据病情需交一定数量金额,作为不记帐一次性医用材料、超目录用药及自负比例的按金。
        4. 三大目录
        统一使用三大目录,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上述三大目录之外的药品、材料、项目均需自费。
        5. 特殊材料备案
        参保人(离休人员以及特定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需办理特殊材料备案,流程如下:住院医生填写《省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 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 各出入院结账组—→ 登录省直医保系统—→ 备案—
→经参保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确因急诊抢救等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办理特殊材料备案通过的,本次发生的该种特殊材料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记账结算。
        6. 出院带药
        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本次疾病病情所需,不超过7天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省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保障门诊备案及新生儿医疗待遇
        1. 生育保障门诊备案
        (1)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及我院产科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东川门诊二楼医保办公室办理。
        (2)每孕次只需备案一次。
        2. 新生儿医疗待遇
        出生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整理时间: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