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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门诊特定病种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20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4号)及操作指引,自2019年7月1日起,广州市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广州市公费医疗同步执行病种调整。
    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属于月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属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职工医保年度或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1、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共31种):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慢性乙型肝炎、心房颤动抗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恶性肿瘤镇痛治疗(非化学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期间)、活动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小儿脑性瘫痪、重型β地中海贫血、慢性丙型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尿毒症腹膜透析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血友病、家庭病床(我院无资质)、急诊留院观察。
具体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详见附图。
    2、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3、在非定点医院确诊并记账的二类门特医疗费用或与确诊门特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具体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公布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 //www.hrssgz.gov.cn)。
    4、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后续治疗必须与申请单一致,不得使用恶性肿瘤放化疗申请用于感冒、单纯造口护理、开补药。如门特有效期内无放化疗,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将不获得通过。
    5、参保人无有效的放疗或化疗待遇申请,无法申请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6、原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待遇衔接
    原已确诊并申办门诊特定项目且待遇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2019年7月1日后可继续在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无需为参保人重新办理选点手续。原待遇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保持不变。
    7、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门特待遇衔接
    原已同时申请了2家放疗或2家化疗门诊特定项目选定医疗机构,且申请均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可在原选定医疗机构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如参保人需申请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待遇,需到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终止其中1家选定医疗机构待遇后,再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
    参保人申请了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待遇的,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待遇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与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门特待遇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一致。
    参保人同时存在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待遇有效申请的,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待遇有效期的结束时间与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门特待遇中有效期的结束时间最晚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