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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思想要不得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07-13

    7月12日下午,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举办了一场“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之普法教育课”,特邀文明共建单位——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反贪贿赂局综合预防科副科长金才珍,来院为党员、干部上了一堂“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法律辅导课。当天下午,除值班外,机关职能处室及药学、试剂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领导、党员、干部约100人参加了辅导课。

    俗话说,小病不治成大病,漏眼不塞大堤崩。卫生领域由于工作特性,部分不坚定分子(尤其重点部霸咄鞣ǎ杀涑珊θ褐恚晌紫虑簟N私逃蠹壹岫ㄐ拍睢∈刂霸穑芨辣洌皆河?000年,与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签定协议,成为“文明共建单位”,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共建工作开展以来双方相互配合,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辅导课上,金副科长引用了大量案例和事实,深入浅出的从常见职务犯罪的涵义及立案标准,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及特点,职务犯罪原因分析,职务犯罪的代价,职务犯罪心理分析,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六个方面剖析讲解。

    金副科长在辅导课中指出,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额在整体上不断走高,是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重点对象之一。从近3年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已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看,医疗卫生领域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财务资金管理、基础工程建设等环节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公务员)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就立案。法律规定:合同工、临时工,只要受委托管理国有资金、财产(如药房工作人员、门诊收费员等),如果有上述行为也是要以贪污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的活动,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如贩毒)的;挪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或个人受贿5000元以下但情节恶劣(如索贿)就达到立案标准。

    金副科长强调,检察立案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所以一定要消除“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没关系”的思想,千万不能“因恶小而为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克服“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和作风建设,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干净做事,清白做人,走好人生每一步。

纪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