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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规定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07-13

根据穗卫[2015]12号、粤卫[2014]105号文,特制定我院补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规定。

一、 凡家属遗失由我院签发的《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我院申请补发《死亡证》一次。

二、 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死亡证》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死亡证》第二至四联。

三、 申请补发《死亡证》者应为死者的直系亲属。

四、 申请补发《死亡证》的家属,需提交以下资料:

1、 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申办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3、 填写《死亡证补领申请表》

五、 《死亡证》补发工作由统计室负责办理。

六、 补发的《死亡证》盖“广东省人民医院死亡证补发专用章》。

七、 统计室需做好补发《死亡证》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八、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九、 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 务 处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