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首页 > 就医指南 > 医疗保险 > 广东省以外地区医保

跨省(广东省外)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须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6-23

       我院已开展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按广东省社保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结算须知通知如下:

    一、省外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省外参保人”)需在我院办理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须事先在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各省备案流程请咨询参保地社保局。

    二、省外参保人办理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在办理入院登记时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及《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省外参保人在我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时,可享受广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包括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标准等),参保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省外参保人在我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时,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参保人对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径与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五、因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处于试运行阶段,信息系统功能尚不稳定,对于遇到暂时无法直接结算等问题时,我院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处理,请省外参保人耐心等候我院通知,并配合我院积极向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相关问题。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咨询电话:020-83827812-6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