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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试者补贴征收税费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5-13
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
接我院计财处通知,因税局税率方案调整,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劳务收入均需征收劳务税。因此,受试者领取交通补贴、营养补贴、床位补贴等,如不能提供发票(发票面值≥实际补贴金额),则需要扣税。此外,受试者本人或其家属领取补贴时需同时附上受试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请各位研究者做好受试者的知情解释工作。
如有疑惑,请与机构办公室联系:
020-83827812
转
20987
请周知。
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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