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
机构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发布《关于受试者补贴征收税费的通知》后,我院计财处再次与国税局就受试者补贴征税要求进行沟通,现补充说明如下:
1、从临床试验项目开支的受试者的交通补贴、营养补贴、床位补贴等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从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将按原发放方案执行,平均每月领取800元以下补贴金额免征税费,不需要提供发票,800元以上需要征个人所得税。
2、平均每月领取800元以上补贴需要提供受试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登记征税,800元以下不需要提供。
3、开支审批单应规范书写为“交通补贴”或“营养补贴”,而不应该书写为“交通费”。
4、开支审批单上应明确写清“交通补贴总额”、“每次访视补贴金额×次数”以及“时间跨度”。
例如:A200001临床试验受试者XXX交通补贴900元(150元/次×6次,2015.11.1-2016.5.26)
如有疑问,请与机构办公室联系:020-83827812转20987
财务科
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